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