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