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