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
(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