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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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
第三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
第四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
第五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
第六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
第七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
第八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
第九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
第十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充实财力后备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市人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
第十二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
第十四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区、县预算有关收...
第十五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办理预算...
第十六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