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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