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