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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