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