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第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充实财力后备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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