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