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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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
第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
第八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
第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
第十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
第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鼓...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既有民用建筑...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
第三十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优先选用建筑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采用建筑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三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能源审计等方式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建筑产权...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
居住建筑和公益性公共建筑...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第四十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中需要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能源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并在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上为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造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申报国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管办、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