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