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三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前款规定的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前款规定的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