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