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及分类明细、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采取的能源节约措施及效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