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住宅节能改造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
(四)推进建筑节能的其他活动。
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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