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
居住建筑和公益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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