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示范项目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