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中需要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建设工程中使用。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条件成熟的,可以按法定程序纳入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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