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造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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