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能源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并在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上为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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