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强制性标准,明确节能改造措施和费用。
前款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措施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措施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