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