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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