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