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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