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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