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