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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