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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