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