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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