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条 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