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