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内部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排水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专业化单位实施维护和管理。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接入情况,并建立管理档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发现排水单位和个人有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混排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排水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接入情况,并建立管理档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发现排水单位和个人有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混排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排水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