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厂等需要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编制排水设计方案和建设予以指导。
建设项目内部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住宅项目的,阳台、露台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道。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编制排水设计方案和建设予以指导。
建设项目内部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住宅项目的,阳台、露台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道。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