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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