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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