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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