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驻沪机构共同加强对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建立高风险危险货物联合监管机制。
本市推动与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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