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6-23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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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 第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 第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 第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 第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 第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机... 第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 第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 第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 第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船舶供应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 第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 第二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地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本市应当推进公务机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 第三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有竞争力的航运相关企业和机...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本市...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三条 航运相关企业应当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推进信息化与...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航运装备制造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驻沪机构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市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促进形成航运文化服务设施齐全、产品丰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