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