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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