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机场、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