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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