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船舶供应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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