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