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