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航运融资信息交流,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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