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本市应当推进公务机基地建设,持续优化公务机基地的功能品质,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本市应当推进公务机基地建设,持续优化公务机基地的功能品质,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